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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州大学新疆籍学生管理暂行办法
日期:2019-10-24   编辑: 郑梦雅   阅读:[ ]次

温州大学新疆籍学生管理暂行办法

  第一条  为培养新疆地区所需合格人才,进一步规范新疆籍学生的教学和管理,保证人才培养质量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    第二条  新疆籍学生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依法办学、加强管理、保证质量,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。

    第三条  新疆籍学生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和宣扬宗教。

    第四条  新疆籍学生教育应当遵循生活上关心爱护、行为规范上严格要求、教学上耐心细致的原则。加强民族团结教育,使各民族学生互相学习,互相帮助,互相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,维护民族团结。

    第五条  新疆籍学生按照专业划分归属相应的学院进行管理,学生处起指导和协调作用。

    第六条  新疆籍学生举行节日庆祝活动,以不影响周边学生学习和生活为前提。

    第七条  根据新疆籍学生的自身特点,在课程学习方面,予以以下特殊规定:

  (一)课程成绩在40分至59分的均按60分记录,绩点为1.0;40分以下的按实际成绩记录,绩点为0,必须参加补考、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;60分(含60分)以上按实际分记录。课程成绩在40分至59分且按60分记录的学生不参加评优评奖。

  (二)根据学生与师资的情况,个别课程可以为新疆籍学生单独开设班级、单独考核,单独考核课程成绩按实际分记录。

    (三)符合《温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》相关规定,可获取学士学位。

    第八条 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
   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,由教务处、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温州大学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二○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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